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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开放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单位(部门)

现将《湖北开放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附件:湖北开放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中共湖北开放大学委员会

2020年6月16日

 

 

 

 

 

 

 

 

 

 

湖北开放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 32 号)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鄂教工〔2013〕2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下同)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审议建议、讨论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和民主评议等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的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从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群众性和代表性,应当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含“双肩挑”)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

各选举单位应制定选举方案,酝酿、确定候选人,对代表候选人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举出正式代表。

选举完成后,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对代表条件、代表结构比例以及选举程序等方面进行查。教代会代表经资格审查组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一个或多个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与教代会届期一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教代会代表离职、退休或调离学校的、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代表资格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上述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免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由学校工会提请教代会主席团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原选举单位依照原有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一)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且理由正当的;

(二)教代会代表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长期不在工作岗位、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不能履行代表义务的;

(三)教代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工会提名,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商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向大会请假。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提出询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因履行职责或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教代会代表的民主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二)教代会换届时,学校工会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和选举办法等,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学校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

(四)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议题,报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

(五)学校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主要文件(讨论稿)于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六)制定大会议程、日程安排。

(七)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确定代表团的划分,报校党委批准。

(八)提出教代会执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九)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向校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拟定会议通知。

(十一)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领导机构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教代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具体人选由学校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

主席团履行如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

(三)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四)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大会议程、日程安排;

(四)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教代会正式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可宣布召开。

教代会正式会议根据届次的不同,又可分为换届选举会议和年度例会,两者的会议议程有所不同,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在下列内容中选择确定: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二)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三)听取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四)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五)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教代会讨论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

(六)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七)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报告和有关议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八)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九)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交流发言。

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办法、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教代会选举、审议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教代会全体正式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教代会换届时,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两名,其中主任委员由校工会主席担任。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承办教代会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行使教代会闭会期间的职权,遇有需要紧急处理的重要问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人员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处理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对教代会负责。

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设主任一名,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教代会执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全权作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选举和代表培训,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议程安排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组织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组织、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团开展工作;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六)指导学校二级教代会工作;

(七)完成教代会交办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鄂电大党办字﹝2005﹞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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