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开放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分工会及直属工会小组:
 现将《湖北开放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开放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湖北开放大学工会

2019108





附:

湖北开放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鄂电大工字〔2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开放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为加强教代会提案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提交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并报校党委批准后交付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处理的合乎规范的方案、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循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并符合学校实际情况,能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委员由每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名产生,主任委员由每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名并选举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教代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确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2.对提案进行审查并向校党委提出立案建议,确定承办单位。

3.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4.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提案工作进展。

5.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六条 提案应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规范性。

代表性,能够集中反映教职工所关心的热点问题,代表多数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全局性,能站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校发展的整体利益。

可行性,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应在学校职责、财力、物力、环境条件许可范围之内,具有可行性。

规范性,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书写符合规范要求,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

第七条 提案人

教代会正式代表均有提案权。提案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提出提案的代表为提案人,其他为附议人。

第八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应一事一案。

2.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提案应包括以下三部分:

1)案名,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案由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建议和措施,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4.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5.提案人及附议人都必须亲笔签名。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及审查

第九条 提案的征集有集中征集和分散征集两种形式。提案的集中征集原则上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分散征集不受时间限制,全年均可受理。

第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对提案进行逐一审查。审查提案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提案不予受理,予以退回。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

3.不符合技术规范,一案多议、多案多议,缺乏可操作性。

4.未经过充分调查、考证、案不符实。

5.涉及教职工自身或他人个别的具体问题。

6.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合格的提案,提出审查意见,报校党委审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提案可立案,其它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1.有关学校规章制度建设、整体规划、教学科研、行政改革、后勤服务建设等方面,以及和学校全局工作关系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
有关学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维护教职工权益,且大家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 提案办理实行党委领导、行政实施、提案工作委员会督办的机制。

第十四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协同校长办公室,拟定提案的承办单位,填写提案处理意见,送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3.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填入提案表。另附复文,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复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批。

4.承办单位将答复情况送交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5.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6.对影响面较广的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教代会执委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承办单位、提案人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7. 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于年中或年末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办,了解提案办理进程,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作为“意见和建议”的提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协同校长办公室,拟定提案的承办单位,填写提案处理意见,送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承办单位向提案人作解释和答复工作。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3.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答复情况送交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处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在下次教代会上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开放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试行办法》(鄂电大工字〔20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开放大学工会委员会解释。


附件:湖北开放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附:

湖北开放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所在单位(部门):  提案时间:

案 名


提案人


附议人




建议和措施


提案审查意见


提案处理意见


校领导意见


提案办理结果


提案人反馈意见



注:1.各代表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

2.一事一案,一案一表,文字表达简练、准确;

3.提案人亲自签名,并有两人以上附议(提案人和附议人均为正式代表);

4.提案表一式两份,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吕望喜